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法律救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在征納稅過程中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或者分歧時,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征納稅過程中的職權行為侵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賠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稅務行政復議實行復議前置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尋求法律救濟時,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1.行政復議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fā)稅務登記;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但設立了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制度。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于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guī)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guī)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
2.行政復議管轄。
對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地方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稅務系統(tǒng)內,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規(guī)定是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已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fā)生爭議未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且未按規(guī)定提供擔保或擔保無效,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等。
對符合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2)審理與決定。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對復議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復議機關對復議進行審理,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可以決定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一致。
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除非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或者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
稅務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或再審的程序審定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賬戶內劃撥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執(zhí)行的,從期滿之日起,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向稅務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
三、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因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職權行為,致其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賠償。因稅務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罰款、解除凍結存款,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致人精神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行為,稅務人員實施稅收職務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一、危害稅收征管罪
1.稅收犯罪行為。
(1)妨害稅款征收的犯罪。
妨害稅款征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和騙取出口退稅。
逃避繳納稅款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亦構成本罪。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妨害發(fā)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發(fā)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國危害稅收征管罪的重要內容。
首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所謂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是指虛開廢舊物資收購發(fā)票、貨物運輸發(fā)票、農副產品收購發(fā)票和進口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
其次是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出售、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發(fā)票。
2.刑事處罰。
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以及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最高刑為有期徒刑。
對于涉嫌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先行給予行政處罰。當人民法院審判構成犯罪并判處罰金時,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罰金。
在刑事處罰中,稅款追繳優(yōu)先。因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zhí)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對于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收違法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稅務人員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稅務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諸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稅務人員均可構成。但刑法規(guī)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只有兩個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兩罪的,依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征管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
1.稅收違法行為。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歸納為違反稅務管理和妨害稅款征收兩大類。
(1)違反稅務管理。
違反稅務管理,包括不按規(guī)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違反賬簿、憑證、賬號管理,不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違反發(fā)票管理,不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申報,非法印制、使用完稅憑證,阻撓稅務檢查,以及不按規(guī)定協(xié)助稅務工作。
不按規(guī)定辦理、使用稅務登記證,包括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違反賬簿、憑證、賬號管理,包括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不按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是指未按規(guī)定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包括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違反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包括非法印制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印制發(fā)票或生產發(fā)票防偽專用品,未按規(guī)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fā)票,或者未按規(guī)定接受稅務機關對發(fā)票的檢查,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fā)票,倒買倒賣發(fā)票,以及私自制作發(fā)票監(jiān)制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
不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申報,包括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稅憑證,包括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阻撓稅務檢查,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
不按規(guī)定協(xié)助稅務工作,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不按規(guī)定在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不按規(guī)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戶賬號的;以及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情況的。
(2)妨害稅款征收。
妨害稅款征收,包括逃避繳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以及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
逃避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劾U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亦為逃避繳納稅款。
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騙稅,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苟悾瑒t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包括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騙取稅款;以及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2.行政處罰。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主要有三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罰款是最主要的處罰措施,適用于所有的稅收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對稅收征管的損害程度,法律上設定了不同的罰款力度。違反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必須處以罰款;非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以處也可以不處罰款。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較違反稅收管理行為性質嚴重,除個別情況,法律上均要求必須處以罰款,罰款幅度基本上設定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1倍以下。
沒收違法所得適用于有違法所得的稅收違法行為。主要是違反發(fā)票管理的行為,不法分子通過非法印制、使用、倒買倒賣發(fā)票,非法生產、制作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稅權適用于騙稅行為。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yè),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稅務人員行政責任
1.稅收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追究稅務人員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包括擅改征管范圍、入庫級次,不按規(guī)定查封、扣押,唆使、協(xié)助偷逃騙稅,受賄,不征、少征稅款,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違規(guī)預征、緩征或攤派,違規(guī)開、停征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未按規(guī)定回避,未按規(guī)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征管范圍、入庫級次,是指稅務機關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
不按規(guī)定查封、扣押,是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協(xié)助偷逃騙稅,是指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xié)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受賄,是指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
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指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是指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
違規(guī)預征、緩征或攤派,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違規(guī)開、停征稅或者減免、退補稅,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
未按規(guī)定回避,是指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進行回避。未按規(guī)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規(guī)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擅改征管范圍、入庫級次的,《稅收征管法》明確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的其他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則依法給予行為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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